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68_7.12.4. 神蹟作為神聖啟示的證據

7.12.4. 神蹟作為神聖啟示的證據

§ 4. 神蹟作為神聖啟示證據的價值

關於此議題,存在著極端的觀點。一方面,有人主張神蹟是神聖啟示唯一令人滿意的證據;另一方面,也有人認為神蹟既非必要,亦無效用。有些人論證說,既然信心必須建立在對真理作為真理的領悟之上,那麼任何數量的外在證據都不可能產生信心,也不可能使我們看見那些若無證據便無法領悟的真理。神蹟怎能使我們看見歐幾里得(Euclid)的命題為真,或看見風景之美呢?這種推理是謬誤的。它忽略了信心的本質,即信心是基於充分的見證,對未見之事所產生的確信。聖經對此議題的教導是:(1)神蹟的證據是重要且具決定性的;(2)儘管如此,它仍從屬於真理本身的證據,且次於後者。這兩點從聖經的語言及其所載的事實中皆顯而易見。(1)神藉由這些大能的彰顯來證實祂的啟示(無論是藉由先知還是使徒所傳達的),這本身就足以證明其作為神聖使命印證的有效性與重要性。(2)兩個時代的聖經作者都曾訴諸這些奇事,作為他們是神之使者的證明。在新約中提到,神藉著神蹟、奇事、各樣的異能,以及聖靈的恩賜,證實了祂使徒的見證。甚至我們的主自己——那神性一切的豐盛都有形有體地居住在祂裡面——也藉著神在祂裡面所行的神蹟、奇事和異能,被證明出來(徒 2:22)。(3)基督不斷地訴諸祂的神蹟,作為祂神聖使命的決定性證據。祂說:「父交給我要我成就的事,就是我所做的事,這便見證我是父所差來的。」(約 5:36)以及約翰福音 10:25:「我奉我父之名所行的事,可以為我作見證。」並在第 38 節說:「你們若不信我,也當信這些事。」約翰福音 7:17 說:「人若立志遵著他的旨意行,就必曉得這教訓或是出於神,或是我憑著自己說的。」毫無疑問,真理最高的證據就是真理本身;正如良善最高的證據就是良善本身。基督是祂自己的見證。祂的榮耀向所有未被這世界之神弄瞎心眼的人,顯明祂就是神的兒子。神蹟旨在證明的,與其說是所教導教義的真理性,不如說是教師的神聖使命。後者確實是為了前者。一個人所教導的內容可能是真實的,儘管其來源並非神聖。但當一個人自稱為神的使者時,他是否應被接納,首先取決於他所教導的教義,其次取決於他所行的事。如果他不僅教導符合神本性且與我們自身構造規律一致的教義,同時又行出彰顯神大能的事,那麼我們不僅知道這些教義是真實的,也知道這位教師是神所差遣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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